CQ9电子员工持股计划助力华为一路逆袭但股东资格纠纷风险也不容忽视从默默无闻,到世界第一,从通信设备,到智能手机,再到智能汽车,华为一次次的突围与转型,都成功了!
作为创业者和老板,要想让员工与自己在同一条船上,共担风险,共同发展,实施工持股计划就是最好的选择。
什么是员工持股计划?又应当如何实施?在实施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如何预防法律风险?看完这篇文章,你都将会得到答案。
员工持股计划,本质上是股权激励,具体分为实权激励,和虚权激励。华为公司采用的就是虚权激励。华为员工持有的并不是实实在在的股权,而是虚拟股权,仅享有与股权相同的分红权,并不享有表决权。
无论是实权激励,还是虚权激励,都可以实现员工工资与公司利润的挂钩。华为公司正是通过虚拟的股权激励,调动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实现了可持续发展与多次转型。
第二,需要考虑的是直接进行股权激励,还是利用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通常情形下,利用持股平台进行股权激励最为普遍。
第三,需要制定股权激励方案,明确激励目的、激励人员、激励数量、行权期限、行权条件等具体内容,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批准后,具体实施。
第四,务必明确员工离职时,已经取得的股权是否回购,以什么价格进行回购等,避免陷入公司股权与员工工资脱钩的窘境。
第五,在进行股权激励时,一定要签署完备的法律文件,明确股权激励的意思表示,以及具体的实施步骤。
纵观华为公司发展历程,多次成功实现突围和转型,最关键的因素并不是其有多么雄厚的技术积累,也不是巨额的研发投入,而是其利用员工持股计划,实现了对公司人力资源的高效管理,最大限度地激发了员工的潜能,实现了员工与公司的共生共赢。要想以奋斗者为本,员工持股必不可少。
华为公司就曾经因股东资格问题而对簿公堂,法院最终认定了华为公司激励的虚拟股权,被激励员工并非真正意义的股东。
基于文释的方法,股东资格纠纷通常是股东、公司以及第三人等就某主体是否享有股东资料而产生的纠纷,具体涉及:股权代持、委托出资、增资认购、股权转让、股东除名、股权继承、善意取得股权等实体问题。
股东资格纠纷最为普通的情形为股权转让后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已支付对价的受让方为了争取股东权益,正向请求法院确认其标的公司股东资格的案例;当然也存在少部分因个人隐私信息泄露被他人利用设立公司,在不知情情况下莫名其妙成为标的公司“股东”的自然人,反向请求确认其不是标的公司股东。
确认股东资格的一般原则是审查其是否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形式要件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记载;实质要件为签署公司出资协议书、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
判断隐名股东是否享有股东资格,关键在于:一是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签订委托投资协议或者代持股协议;二是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
第一,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否存在股权代持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可细分为隐名股东有意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和委托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的意思表示,两者缺一不可。
第二,股权代持协议是否存在《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部分股权代持是为规避行业准入的限制性规定,如关于外商投资限制准入行业的规定、国家公职人员禁止投资或入股的规定等,部分是为提高公司经营的便利性,如避免成为一人公司、员工委托持股等,不同情形应区别对待。
第三,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的实际履行与股权代持协议的内容也可能存在偏差。法院在判定名义股东代为持股的客观状态是否与约定一致时,应综合协议约定的标的公司、代持方式、代持比例等多种因素予以确定。
对于因股权激励产生的股东资格纠纷,股权激励协议的定性是法院审理股权激励纠纷的基础。法院在审理时候,会关注相关协议是否为股权激励协议(股权激励协议或赠与协议),以及是何种类型的股权激励协议(虚拟股权或公司法意义上的股权)。
如股权激励涉及到虚拟股权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自动转化为公司普通股的,应当对如何转为公司普通股进行明确约定,否则,虚拟股权激励待遇并不必然产生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以及完全股东权益的法律效力。
现实中,由于股东出资、股权转让、股权激励、股东除名、股权继承等经济活动大量产生CQ9电子,进而股东资格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为有效预防产生股东资格纠纷,造成不额外损失,基于实务经验提出如下防控建议:
1、股东在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时,务必保存好出资证明和转账凭证,证明自身已经履行股东出资义务。
2、在需要他人替自己代持股权或自己代别人代持股权时,务必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明确隐名股东显名化的条件及程序。
3、公司必须依法及时完善股东名册、出资金额、工商登记等信息,及时更新股东名单和股权份额,并依法依章对外公示。
4、在进行股权激励时,一定要明确是虚拟股权激励,还是真实股权激励,是否包含股东表决权等,并约定具体的行权条件和股东登记等问题。
5、在涉及股权交易时,一定要草拟并签署完备的法律文本,并就股东是否有意成为股东、是否实际出资、何时进行股东登记等事项作出约定,并对履行情形签署确认单,予以确认。
专注于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股权设计与激励、证券与资本市场,诉讼与仲裁、矿产与能源行业、创业等法律领域。如有咨询,可私信。
Copyright © 2021-2023 CQ9电子「中国」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豫ICP备2021007535号-1 Xml网站地图 HTML地图 txt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