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为股权结构详解在办理公司股权架构设计与员工股权激励的实践中,经常遇到客户说要做一个和华为一样的股权架构,或者是做一个和华为一样的员工持股。
「华为」的主体运营企业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为有限”),其只有一个股东: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为控股”)。
华为控股有两个股东,即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简称“华为工会”,持股99.1235%)和自然人任正非(持股0.8765%)。
问题一:「华为」工会为什么不直接持有华为有限的股份,而是持有华为控股的股份,再通过华为控股间接持有华为有限的股份?
一个原因是设置了“防火墙”。如果华为的员工股东发生股权纠纷,只能是在华为控股层面,不会影响到运营主体华为有限公司。
我们经常看到民营企业股东之间发生冲突,经常向法院申请冻结企业账户或企业资产,或者利用股东知情权审计企业账目,等等。这些必然会影响实体企业的正常经营。
因此,在实体企业和出资股东之间设置“防火墙”,即建立持股平台,这样股东之间的纠纷只会在持股平台上纠缠,不会烧到实体企业,不会影响实体企业的日常经营。
第二个原因:员工股权承担分红税负是一样的。如华为工会、任正非直接持股华为有限,华为有限向股东分红时,任正非承担20%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持股员工通过华为工会亦承担20%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现在华为工会、任正非通过华为控股间接持股华为有限。华为有限向华为控股分红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为免税收入。故华为控股收到的华为有限的分红是不交税的。
华为控股再向股东任正非、华为工会分红时,任正非和持股员工(通过华为工会)仍缴纳20%的“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回答:华为控股的股东可以是工会一个股东吗?或者说,工会可以单独设立一个全资子公司吗?
《公司法》第57条规定,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可以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根据这个规定,非法人的单位或组织就不能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比如,有限合伙企业,其不是法人组织,故一个有限合伙不能单独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所以前面所述的淘宝公司穿透后的实际股东,是张勇在内的五个自然人,但鉴于一家有限合伙企业不能单独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故他们五个人设立了两个一摸一样的有限合伙,才成立了“防火墙”公司——臻希投资。再由臻希投资单独设立具体运营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淘宝公司。
回答是肯定的。工会是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团法人,是法人股东,可以单独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CQ9电子官网。例如:南京银行工会委员会单独出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南京银资物业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公开的报道,华为公司的公司章程里给了任正非在重大事项上的“一票否决权”(但据任正非所说,他从来没有用过这个一票否决权)。
根据《公司法》,股东之间可以就股东会上的表决机制进行特别约定,股东之间可以约定某个股东对若干事项的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事实上,现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也赋予国有股东在混改企业重大事项决策上的“一票否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任正非要拥有对公司重大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得有个前提:任正非是这个公司的股东。
如果任正非还是放在华为工会里,华为公司就不能依据《公司法》给予任正非属于公司股东的“一票否决权”。所以,任正非得是华为公司的直接股东。
根据公开报道,华为已考虑“后任正非时代”的“一票否决权”的传承:“华为会从退出历史舞台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领导中,选举7个人组成一个核心精英团队来行使否决权。”
所以,今后“一票否决权”的行使主体,将不再是“任正非”个人,而是给予“7人精英团队”。这个团队会成立一个可以担任公司股东的组织,来代替任正非成为华为公司的直接股东,从而享有到“一票否决权”。
这个组织的组织形式,我判断不会是有限合伙形式,应该是有限公司形式(考虑税负和表决机制),我们拭目以待。
说到这里,大家看懂「华为」公司的股权架构设计了吗?“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共同价值是华为这种集体领导模式的灵魂,各治理机构从不同方面践行和维护。同时,创始人任正非被公司治理章程赋予了一些特定事项的否决权,以确保对公司共同价值的长期守护、保持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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