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中国保险十大新闻2020年12月16日至18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提出,要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
2020年,关于加快发展养老第三支柱的“政策暖风”频吹。10月2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在出席“2020年金融街论坛”时表示,要发挥金融优势,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以有效缓解我国养老保险支出压力。
12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在部署促进人身保险扩面提质稳健发展措施时,提出按照统一规范要求,将商业养老保险纳入养老保障第三支柱加快建设。作为关系社会民生、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发展,着力促进缓解我国养老保险支出压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需求,已经成为顶层擘画发展蓝图的重点。
朱俊生:中央重视第三支柱建设,对于提升公众参与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积极性,完善养老保险第三支柱制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为促进养老金第三支柱的发展,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养老金体系改革中的作用,完善多支柱养老金体系。
第一,优化收入分配格局,提高个人自我养老保障能力。维持经济和就业的持续增长,增加居民收入,提高个人对于养老的准备程度。通过财税政策调整,使劳动者报酬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同步,以提高居民收入和支付能力,增强个人对于养老的自我保障能力。
第二CQ9电子,对养老金体系进行结构性改革,释放第三支柱的发展空间。适当降低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第三支柱发展提供空间。建立养老金体系三支柱之间对接机制,实现税优政策对接,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人将第一支柱中的个人账户直接转移至第二支柱或第三支柱;允许离职人员将其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归属个人的资金转移到其第三支柱。
第三,优化财政和税收激励政策。适当提高税延养老保险税前抵扣标准,建立抵扣额度与社会平均工资增长指数化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取消6%的比例限制,统一按照固定标准税前扣除,方便员工投保以及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协助办理税收递延手续;降低领取阶段的实际税率,鼓励中低收入的纳税群体参与,扩大商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将税延型养老保险税前抵扣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项目,进一步简化税前抵扣流程。
第四,完善账户制经营模式。以银保监会的中国银保信平台与证监会的中登平台为起点,建立面向所有金融行业的统一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平台,与税收管理系统对接,为金融机构参与第三支柱提供支撑。扩大参与的金融机构与产品范围,促进个人养老金账户市场的竞争,丰富产品形态,增加公众的选择权,提高个人养老金账户市场的运行效率。
第五,完善个人养老金运行监管体系。人社部门统筹完善第三支柱的制度设计,财税部门要完善个人养老金税收优惠政策及其调整,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金融监管部门对参与第三支柱的金融机构实施功能监管与主体监管。建立部门间沟通机制,形成监管合力。稳步放开养老金投资范围,促进多元化养老金资产配置,逐步由数量限制监管向审慎监管过渡。
2020年,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保险业全力支持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和“六稳”“六保”,通过开通绿色通道、拓宽保障责任、捐赠专属保险、升级理赔服务、支持重大项目、服务小微企业、开展捐款捐物等方式,在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疫情防控期间,保险业向一线疾控和医务人员、公务人员、社区工作者、后勤保障人员等赠送专属保险,疫情相关理赔累计赔付案件21.63万件,累计赔付金额5.16亿元;累计捐款捐物3.8亿元,主要投向湖北。
与此同时,保险资金火速驰援湖北经济建设,2月17日,首批两只抗疫保险资金债权投资计划在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成功注册。两只产品均投向湖北地区,其中,“平安养老——湖北交投紫云铁路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拟投规模14.62亿元,资金主要用于湖北宜昌紫云地方铁路项目建设;“光大永明——汉江国投襄阳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拟投规模20亿元,资金主要用于湖北襄阳汉江新集水电站项目建设。
王:沧海横流,方显英雄本色;青山矗立,不堕凌云之志。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一波一波在全球肆虐,中华大地上众志成城,全民抗疫,一场轰轰烈烈的疫情阻击战在各行各业打响。我国保险业面对疫情,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历史使命感和专业精神,也投身到抗击疫情的行动当中:将部分健康保险的保障责任扩展到新冠肺炎;捐款捐物并为社会提供免费的新冠保险产品、向一线疾控与医务人员、官兵、媒体记者等赠送保险;升级理赔服务,开通绿色及无接触理赔通道、取消等待期和定点医院的限制;预付垫付医疗费用等,都体现了全民抗疫中保险业的担当。
特别是在海南、浙江、广东等省份,在启动复产复工的关键时刻,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共同推出的企业复产复工疫情防控综合保险,化解了企业复工复产的后顾之忧,对国民经济恢复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和示范作用。
此外,在疫情期间,保险业利用强大的资金融通功能,服务小微企业并有力地支持了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项目建设。截至2020年11月末,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余额达到21.2万亿元,保险业为实体经济发展提供了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在我国疫情得到基本控制以后,保险业在“六稳”和“六保”中继续发力,大病保险深入推进,为各行各业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职能进一步加强,“惠民保”、个人年金等更加物美价廉的健康和养老保险产品推出,政保业务全面推进。保险业努力为政府、企业及个人和家庭解决意外、医疗、养老中的经济难题,为抗病防疫和经济发展贡献力量。
2020年3月,银保监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大“三区三州”深度贫困地区银行业保险业扶贫工作力度的通知》,要求保险业聚焦稳定脱贫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保障作用,努力防止因病、因灾致贫返贫。
2020年,保险业在全力抗击疫情的同时,切实推进各项扶贫工作,积极发挥保险精准扶贫的功能作用,在助力贫困地区产业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等领域开展了积极实践探索,帮助贫困人口更好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保险机构累计为贫困地区提供风险保障超过100万亿元,赔款支出近4000亿元,直接投入扶贫资金700多亿元,消费扶贫近10亿元。
王:2020年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收官之年,是我国扶贫史上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关键一年,也是在新冠肺炎疫情肆虐和洪涝灾害频发的不利条件下,仍打赢了扶贫之战的攻坚之年。
近年来,保险业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充分发挥保险业的独特优势,通过大力发展商业医疗补充保险、大病保险、扶贫小额保险、农房保险等产品,创新发展农产品价格保险和收入保险等,扎实推进保险扶贫工作。特别是一些保险公司创造性地开展产业扶贫、健康扶贫、教育扶贫、农险扶贫和融资扶贫,将保险机制、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用于脱贫攻坚战中,提高深度贫困地区农业风险保障水平,趟出了一条别具特色的保险精准扶贫之路。
精准扶贫,保险业有着独特的优势;扶贫攻坚,保险业进行了多种有益的探索。从保险监管部门,到保险行业协会,到保险公司,再到1000多万名保险从业者,积极参与脱贫攻坚战,利用保险制度的优势精准扶贫,已经成为保险行业的共识,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以中国人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阳光保险、中原农业保险等为代表的保险企业将扶贫工作搞得有声有色。产业扶贫通过扶贫龙头企业将农村贫困户的绿色产品对接到超市和电商,在解决优质农产品滞销问题的同时,也为人们餐桌上的食品安全提供了一种可行的解决方案;健康扶贫和教育扶贫则直指贫困问题的本源;农险扶贫和融资扶贫更是保险业的长项。
保险业的精准扶贫实践不但实现了从“输血”到“造血”的转换,更利用保险机制使贫困人口融入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之中,成为市场体系中最有生机和活力的一部分,也再次证明了保险业创新的能量。
2020年9月19日,《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提升了交强险保障水平,将总责任限额从12.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在商业车险条款中,增加机动车全车盗抢、地震及其次生灾害、玻璃单独破碎、自燃、发动机涉水等保险责任;同时,删除事故责任免赔率、无法找到第三方免赔率等免赔约定以及实践中容易引发理赔争议的免责条款。
银保监会数据显示,自车险综合改革实施以来,约90%的车险消费者年缴保费下降,车均保费由3700元/辆下降至2700元/辆,初步实现了“降价、增保、提质”的阶段性目标。与此同时,市场乱象得到明显改善。
朱俊生:2015年监管部门开启新的一轮商车改革,取得了积极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消费者权益,增强了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有利于促进市场竞争,提高效率,减少违规行为。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比较突出,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在这种背景下,车险综合改革顺应了国际车险监管的大趋势,逐步放松对车险产品和定价管制,进一步深化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以激发市场主体的竞争力和创新活力,推动保险公司提高风险细分和定价能力,创新产品,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
车险综合改革也使市场主体面临一定的挑战。一是保费增长趋缓,保险机构要积极应对业务增长压力。近年来,中国汽车产量和新车销量增速明显下滑,机动车保有量同比增速持续下降,承保率提升的空间较为有限,深化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将进一步降低车均保费,带来车险保费收入增速放缓。车险综合改革启动以来,行业保费增速接连两个月下滑,2020年11月,车险原保险保费收入为7480亿元,同比增长2.3%,增速明显趋缓。保险机构要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换,同时,积极拓展非车险市场,推动保险业务结构调整。
二是赔付率上升、费用率压缩,承保盈利减少,甚至出现承保亏损,保险机构要积极应对盈利压力。为了应对盈利压力,保险机构要改变粗放经营模式,建立精细化、专业化的管理能力,增强细分风险的定价能力。
三是行业集中度提升,中小主体要在细分市场培育形成核心竞争力,避免市场退出风险。大公司在保费收入获取与盈利上具有规模经济优势,中小主体面临很大的市场竞争压力。中小主体可借鉴国际经验,对业务重新定位,主动退出不具有比较竞争优势的车险市场,或者深入挖掘车险细分市场,培育核心竞争力。
因此,财产险行业要积极应对改革可能带来的保费收入增长趋缓、承保盈利减少以及市场集中度提升等挑战。保险机构可转变发展方式,践行高质量发展理念,推动保险业务结构调整;运用新技术,提升风险识别和定价技术能力,为车险综合改革提供技术保障;提升承保盈利能力,构筑车险市场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提高市场细分能力,培育在特定市场的核心竞争力。
同时,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为车险综合改革提供条件。通过偿付能力监管,及时发现、处置风险和问题;促进保险公司准确识别承保风险,根据风险进行科学定价,提高保险产品的竞争力;引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通过理性经营提高竞争力,形成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
2020年3月5日,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共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
在政策的鼓励下,一款被称为“惠民保”的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在全国70余个城市快速上线。凭借投保门槛低、保险理赔高、保费设置低这三大特点,“惠民保”吸引了大量投保者,成为2020年保险业当之无愧的现象级产品。
2020年11月20日,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出手规范此类保险业务,提出要遵从商业保险经营规律,市场化运作,并应因地制宜,保障方案体现地域特征,契合参保群众实际医疗保障需求。
从需求侧看,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生活水平提高,公众健康意识、风险与保险意识不断提高,同时,新冠肺炎疫情在一定程度上也刺激了人们对健康保障的需求。从供给侧看,“惠民保”具有一定创新性,保费较低,保额较高,可带病投保,与医保衔接;加之近年来保险公司力推科技赋能,使投保手续较为便捷,投保门槛明显降低。
从政府侧看,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也推动了“惠民保”发展。仅2020年,国家就多次通过发布政策文件等方式,为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指明方向。2020年3月,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这是关于深化医保制度改革的一份顶层设计文件,它再次明确商业健康保险是我国医疗保障制度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2020年初,银保监会等十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社会服务领域商业保险发展的意见》,提出“力争到2025年,商业健康保险市场规模超过2万亿元,成为中国特色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2020年末,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人身保险发展,要求“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并要求商业健康保险实现高质量发展、包容性发展和开放式发展。国家政策方向引导、地方政府政策倾向,不少地方政府纷纷支持本地版“惠民保”。在此背景下,“惠民保”因为较好地连接了市场需求和供给,从而成为2020年保险业的一个现象级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惠民保”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潜在的问题,其未来发展之路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比如,产品信息披露是否做到真实完整,是否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产品定价是否有一定的数据基础,是否恶意竞争、不可持续?参保人信息使用是否遵规守法,是否泄露信息、用于其他不合理用途?这些问题也是监管机构已经发现并正在关注的问题。在这些方面,只有保险公司都做好了,“惠民保”才会有生命力,才可能实现长期健康发展。
2020年11月23日,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对各类保险代理人在经营规则、市场退出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了相对统一的基本监管标准和规则。新规与此前发布的《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共同构建起保险中介制度框架,形成了以《保险法》为统领、三部规章为主干,多个规范性文件为支撑的科学监管制度体系。一个月后,《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正式公布,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制度“破冰”。
在保险中介监管制度框架基本建立的同时,银保监会还在12月14日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厘清互联网保险业务本质、规定经营要求、规范营销宣传及售后服务,全面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
朱俊生:中介是保险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市场高质量发展也要求一步完善中介监管制度框架。《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取消了保险中介机构许可证3年有效期的设置,对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和分支机构管控,提高了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最低注册资本金额,对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明确准入条件和完善退出机制,对保险代理人岗前培训和后续教育等提出了相关要求,并要求将代理人销售行为合规性与团队主管考核挂钩。总体来看,新的监管规定加强了保险代理人的相关监管要求,和目前市场主体着重于提升代理人品质的发展方向契合,为保险代理人发展模式转型提供了监管支持。
《关于发展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则为代理人制度的组织模式改革提供了新的选择,为传统上高度依赖于组织发展的代理人制度改革提供了新的选择,尤其为中小市场主体在人口红利逐步消失背景下探索差异化代理人模式提供了政策支持。未来,代理人制度的内涵将更加丰富,模式将更加多样化。另外,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经保险机构授权可销售经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可在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增加理财咨询等业务,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务,承担多元金融服务职能,更好地满足客户全方位的风险保障和财富管理需求。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则为互联网保险的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的规则基础,将进一步促进保险机构数字化转型,推动保险科技发展,助推行业探索商业模式转型。监管机构试图努力在防范风险和促进创新两方面寻求平衡,既防范风险,又支持创新,建立适应互联网保险发展的规则体系。同时,回应了互联网保险业务中信息传递、消费者服务和信息安全等核心问题,强化了对信息披露、消费者权益保护以及风险管控的要求,明确了互联网保险市场主体的业务规则,有助于防范和减少互联网保险领域的投诉纠纷。另外,根据实践中的新变化,适时拓展和丰富了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范围,这将有助于多元化主体参与互联网保险市场,进一步健全市场体系,主体间通过业务合作、技术赋能以及股权投资,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将进一步激发保险行业的发展活力。
2020年,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步伐明显加快。在定价方面,中国精算师协会于11月首次发布了《稻谷、小麦、玉米成本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2020版)》,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出农业生产风险状况,完善了农业保险定价机制,为保险机构产品开发和精算定价提供了技术支持和行业标准。
在服务方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12月首次发布了三大粮食作物成本保险行业示范条款,按照内容更加通俗化、标准化的原则,对保险期间、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权利与义务、理赔处理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确保种植户获得统一标准的保险服务。
王:作为世界第二大农业保险市场,农业保险在推进我国现代农业发展、保障农民收益、维护农产品市场稳定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经过几十年的探索与实践,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逐渐形成了一个比较稳定的供给侧格局:作为再保险主要载体的农业再保险共同体和34家经营农业保险的财产保险公司共生;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和综合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共栖;生产成本保险、农业大灾保险、产量保险、收入保险和天气及价格指数保险等多种产品形态共存。这种格局是在农业保险发展的初级阶段不断探索中形成的,有其合理性,但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需要进行与时俱进地深化改革。
“农共体”这种初级的再保险形态已经基本完成了统合农业再保险市场的历史使命,需要向更高层次的国家农业再保险公司过渡,这不仅仅是因为农共体比较疏散的组织架构和较低的行政层级,更重要的是它难以担当未来国家将再保险机制作为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主渠道的重任,也难以担当未来整合与引导农业保险体系并构建新的农业经营模式的重任。
2020年年底,银保监会批复中国农业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业。在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开业后,我国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方向终将发生重大变化:中央财政将逐渐以再保险的形式补贴农业保险,即从补贴原保险向补贴再保险和原保险并重,然后逐渐过渡到以补贴再保险为主,以再保险机制撬动原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并以此为抓手,主导我国农业保险的未来发展模式和发展方向。这个机制一旦成型,作为整合农业保险经营模式的机构,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就可以将农业保险的供给侧改革和高质量发展推向一个全新的高度。
在微观经营层面,中国精算师协会于11月首次发布的《稻谷、小麦、玉米成本保险行业基准纯风险损失率表(2020版)》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12月首次发布的三大粮食作物成本保险行业示范条款,则为农业保险的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2020年11月28日,在甘肃省永靖县有机黄芪收储加工基地,工人整理晾晒黄芪。近年来,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积极调整优化农业结构,采取“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金融保险”的模式,发展黄芪中药材产业,带动农户稳定增收。 新华社发(史有东 摄)
2020年1月16日,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宣布正式开业,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外资独资保险控股公司。
6月19日,银保监会批复同意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改建为独资人身保险公司,改建后的公司名称为“友邦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约为37.77亿元,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外资独资人身保险公司。
2018年以来,银保监会陆续出台了34条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措施,同时,监管流程也不断完善,审批速度大大加快。2020年,保险业开放措施全面落地实施,外资险企布局正在向纵深发展。
王绪瑾:我国保险业开放大致经历了四个阶段。1979年至1992年为恢复和开放准备阶段,该阶段主要是逐步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并颁布了相关法规和规章,一些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了代表处,了解中国保险状况,沟通与中国保险业联系,为进入中国保险市场做准备。
1992年至2000年为规范和开放试点阶段。该阶段颁布了《保险法》《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进行了保险业对外开放的尝试。上海为保险业对外开放的首个试点市,1992年,美国友邦保险公司获批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成为我国首家外资保险机构;1994年,日本东京海上火灾保险株式会社在上海设立分公司,成为我国首家外资独资财险公司;1995年以后,保险业开放试点扩大至广州、深圳等地;1996年,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设立,成为我国首家合资寿险公司。
2001年至2018年5月为快速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阶段。2001年11月,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为遵守承诺于2002年修订《保险法》。“入世”协议的签署为外资机构进入打通了渠道,开始放开外资非寿险、寿险、再保险、保险经纪公司进入,并通过对外资公司机构设立,业务范围、地域及业务许可方面设置门槛进行管控。2012年,向外资保险公司开放交强险。
2018年5月至今为完全开放阶段。2018年5月,中国进一步加快金融业对外开放进程,保险市场也加快了对外全面开放,取消开设2年代表处要求,人身公司合资企业外资持股比例放宽51%不再设限,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中国经营保险代理与公估业务,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可与中资机构一致。2020年1月16日,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在上海宣布正式开业,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外资独资保险控股公司;6月19日,银保监会批复同意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改建为独资人身保险公司,成为中国内地首家外资独资寿险公司。
纵观中国保险业开放历程,是从沿海到内地、从寿险到非寿险、从分公司到合资为主;寿险则从分公司、合资向独资发展,从部分向全面的进程。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如果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加快了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那么,我国保险市场全面开放,以我国文化为基础、高科技为手段、民法典为载体的保险服务,将是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新增长点,它将助推我国从保险大国迈向保险强国。
2020年7月17日,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四家保险机构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触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接管条件,为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银保监会决定依法接管天安财险等四家保险机构。
郑伟:根据《保险法》,如果保险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监管机构可以对其采取整顿、接管、撤销清算等措施。总体而言,接管是一种严重程度介于整顿与撤销清算之间的监管举措。
《保险法》第144条规定了可对保险公司实行接管的两种情形,即“(一)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二)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可见,触发接管的核心条件是“偿付能力问题”。从银保监会发布的接管公告可以推断,天安财险、华夏人寿、天安人寿、易安财险四家保险机构都已经或潜在地存在偿付能力方面的问题。
对四家保险机构进行接管是近年来整治保险市场乱象工作在2020年的一个延伸,监管机构希望通过稳妥推进问题保险机构处置,从而有效防范化解保险体系相关风险。发现问题机构之后,如何对其进行处置,十分考验监管智慧。一方面,需要强化市场纪律,严格监管约束,重拳处置风险,让监管“长牙齿”;另一方面,又不能简单粗暴地“一棍子打死”,引发“次生风险”,出现“处置风险的风险”。因此,需要在强化市场纪律与维护金融稳定之间把握好平衡,在这一过程中,分类施策,遵循市场规律,尤为重要。
应当说,保险监管机构在近几年的监管实践中已经积累了一定的接管经验,比如,从2018年2月至2020年2月对安邦集团的接管,就是一个较为成功的案例。2018年2月,原保监会发布公告称,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保险法》规定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决定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接管期限原定一年,后来依法延长至两年。2020年2月,银保监会发布公告称,从安邦集团拆分新设的大家保险集团已基本具备正常经营能力,依法结束对安邦集团的接管。有了这两年接管安邦的实践经验,我们有理由相信,监管机构有能力妥善处置这四家保险机构的风险,充分发挥政府监管矫正市场失灵的功能,维护并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2020年11月5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医师协会发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新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新老重疾险产品过渡期至2021年1月31日。同日,参照重疾险新定义,中国精算师协会发布《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20)》。
此前沿用的重疾险定义已使用了13年,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需求。新定义建立了重大疾病分级体系,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照严重程度科学分级。同时,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另外,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
王绪瑾:重疾险是关系到民生保障的重要险种,是我国“十四五”规划中“健康中国”的重要部分。重疾险既是我国保险消费者主买,也是保险公司主卖的主要险种之一。因此,界定重疾险范围,不仅涉及对被保险人的有效保障,也有助于减少保险纠纷,促进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2006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联合中国医师协会开始了对重大疾病进行行业标准定义,并于2007年共同发布了《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对指导保险行业重疾险的交易与经营发挥过重大作用;同时,2013年中国精算师协会在原保监会的指导下组织行业首次编制了《中国人身保险业重大疾病经验发生率表(2006-2010)》,改变了过去定价、准备金计算等依赖国外经验的现状,使重疾发生率表真正反映了中国被保险人的特征,对促进健康保险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重疾险的快速发展,促使健康保险占人身保险业务的比重从2007年的7.63%提高到2019年的22.8%。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体检的普及和医学诊疗技术的不断革新,居民重疾发生率已发生较大变化,此前沿用的重疾险定义部分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行业发展和消费者多元化需求,经两年多的反复修改,重疾险新定义终于正式公布。优化分类,建立重大疾病分级体系,是本次重疾险新定义的主要内容。第一,新定义首次引入轻度疾病定义,将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死、脑中风后遗症3种核心疾病,按严重程度分为重度疾病和轻度疾病两级。第二,新定义增加病种数量,适度扩展保障范围,将原有25种重疾定义完善扩展为28种重度疾病和3种轻度疾病。第三,新定义扩展疾病定义范围,优化定义内涵。根据最新医学进展,扩展对重大器官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8种疾病的保障范围,完善优化了严重慢性肾衰竭等7种疾病定义;在价格上,相同保险责任的主流重疾险产品价格会略有下降,定期重疾险产品在部分年龄段的价格会有明显下降。
因此,此次修订将使消费者重疾险的保障更全面、价格更实惠,保险公司的重疾险经营更稳健,将促使我国重疾险乃至整个健康险迈入一个新台阶,为健康中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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