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水电开发的提案与民进中央商榷惊闻在政协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中国促进会中央提出了“关于长江上游水电开发要考虑对流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议”。虽然说水电开发考虑生态环境的影响是理所当然的,民进中央的提案也应该是顺理成章的。但是,具体看到提案的内容,却仍然让人感到,我们中国促进会的一些同志,虽然在国家的促进的方面做出了大量有益的工作,然而,对科学发展的理念似乎还缺乏一定的认识。特别是关于在人与河流的关系上,提案意见缺乏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念。
应该看到,人类从制造和使用石器工具开始,到现在发明、制造和使用的高科技手段,都是为了同自然进行抗争,并在这场斗争中取得更大的主动权,有利于自身的生存发展。考虑河流生态也同样不能脱离以人为本的前提,否则,我们就无从谈起鉴别河流生态的好坏。例如,自由流淌的河流、任意泛滥的洪水在史前的远古时代和人烟稀少的无人区、生态保护区完全是应该提倡的,但是,对于现代人类社活动密集的社会来说,就完全就是一种灾难,一种极大的生态破坏。堤防、水坝就是人们在几千年的实践中摸索出来的抵御洪水,保护社会生态环境的具体措施。所以,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必要的水坝建设就是保护生态,而盲目地提倡让河流自由流淌、让洪水自由泛滥,决不是什么生态保护,而是十足的生态保守、生态愚昧。特别是在我们人类的生活区域内,所谓的生态保护就应该是努力维护、创造一个适应人类存在的社会化的环境。
然而,中国促进会中央委员会在《关于长江上游水电开发要考虑对流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议》中则认为:“长江水能资源丰富,其中上游地区水能蕴藏量占全流域近90%,未来20年,长江上游地区将有一大批水电工程开工建设,届时在长江上游干支流将形成较大规模的梯级水电站群,这些水电站及水库投入运行后,将对长江上游及全流域的生态与环境产生重要影响。大规模的梯级水库的建设和运行将显著改变长江天然的水文过程、水沙分配比例。
如果现行规划的水电工程全部实施,长江上游地区水库总库容将达到河川径流量的61%,除赤水河等少数支流外,长江上游干流决大多数河段都将布满梯级水库,相当多的天然河流将转为半天然河流或人工控制的河流,这种变化将给长江的生态系统和环境带来长期的影响。
健康的长江不仅应该为人类服务,而且也应为流域自然生态系统提供良好的环境,流域水文循环和生态系统的维持需要自然的长江。所以,在开发和利用长江的水能时,应该充分认识到长江本来是水文循环的产物,水文循环的基本特征是水流的连通性、动态性、可循环性,应该维持自然的水文循环。
长江上游梯级水电站建设对流域生态与环境的影响十分复杂,短时间内较难看出明显影响,应本着科学务实的态度全面客观分析,处理好保护生态环境与水电开发的关系。水电开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者应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鼓励公众参与,尽量采取措施,减小水电工程对流域生态与环境的影响,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我们承认水电开发“将对长江上游及全流域的生态与环境产生重要影响”。不过这种影响是有利有弊的,而且,只要我们的开发规划科学合理,其结果一定是利大于弊。
建议认为“大规模的梯级水库的建设和运行将显著改变长江天然的水文过程、水沙分配比例。如果现行规划的水电工程全部实施,长江上中游干流和相当多的支流将被部分渠化或完全渠化,自然河流将转变为半天然河流或人工控制的河流,这种变化将给长江的生态系统和环境带来长期的影响”。
应该看到,幻想不“改变长江天然的水文过程、水沙分配比例”是不可能的。现在有些极端环保人士为了否定人类文明发展的必要性,经常编造一些稀奇古怪的说法蛊惑人心。我们如果仔细分析这些说法就发现是非常可笑的。自然界中的任何一条江河,都有其发生发展的历史,尤其是我国的黄河、长江历史上都是以多次泛滥和改变河道而著称的。其所谓天然的水文过程和水沙比例的改变肯定也是必然的。再说,我们中国人治理黄河、长江的历史恐怕已经有上千年了,其目的无非就是要通过改变河流的天然特性(包括的天然水文过程和水沙分配比例)来减少河流对人类社会的威胁吗?因此,所谓担心“改变长江天然的水文过程、水沙分配比例”是多余的,我们所要关心到是这种比例的改变的结果,是否是有利于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
关于河流的渠道化问题也不必过于恐慌,从历史上看,我国对黄河长江的治理(大规模的筑堤)早已经使得黄河长江的下游渠道化了。然而,这种渠道化的结果除了使得我们遭受的洪涝灾害有所控制之外,并没有什么特别的不好。从现实来看,几乎所有发达国家的河流都已经实行了梯级开发,如果我们客观的观察,那些河流渠道化的河流,不仅大大减少了洪涝灾害,提高了水资源的保证,而且还为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水电能源。无论是法国的罗纳河还是美国的田纳西、科罗拉多,都是在河流渠道化之后,才彻底改善了当地的自然生态和社会环境。使之更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建议说“健康的长江不仅应该为人类服务,而且也应为流域自然生态系统提供良好的环境,流域水文循环和生态系统的维持需要自然的长江。所以,在开发和利用长江的水能时,应该充分认识到长江本来是水文循环的产物,水文循环的基本特征是水流的连通性、动态性、可循环性,应该维持自然的水文循环。”
“健康的长江不仅应该为人类服务,而且也应为流域自然生态系统提供良好的环境”这句话没有问题,但是,如何判别“为流域自然生态系统提供良好的环境”,却有着不同的标准。我们辩证唯物主义者的自然观认为,应该承认实现社会人的存在,以人为本的看待自然生态系统环境的好坏。而唯心主义的极端环保主义者,总是否定人类的存在和生存发展的现实性,强调人们对自然状态的任何影响都是不应该的。所谓“流域水文循环和生态系统的维持需要自然的长江。”和所谓“应该维持自然的水文循环”恰恰是这种否定以人为本的错误思想的一种表述。
人是自然的产物,是自然的一部分,流域水循环也应该是包括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在内的水循环,维持生态系统也必须要考虑包括人的生存和发展在内的社会生态系统。如果,我们把人的需求因素考虑进去之后,就不可能得出“需要自然的长江”的结论了。特别是在流域水循环和生态系统维持的过程中,人的需要与自然河流的承载力之间发生尖锐矛盾的情况下,我们往往还必须首先满足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求。
例如由于北京的水资源紧张,永定河几乎全都被水库拦蓄起来,以维持北京城市的生存和发展,永定河水几乎常年干涸。所谓永定河的“流域水文循环和生态系统的维持”根本就无从谈起,更不能说什么“流域水文循环和生态系统的维持需要自然的永定河了”。虽然长江水资源情况比永定河好得多,但是,道理都是一样的,健康的长江也首先要满足的是长江沿岸人类生存发展的需要。在这个以人为本的基础之上,我们所需要的“流域水文循环和生态系统的维持”,就一定不会是“自然的长江”了。这一点已经被几千年来我们祖先治理长江的活动所证实了。
即使我们也不否认“在开发和利用长江的水能时,应该充分认识到长江本来是水文循环的产物,水文循环的基本特征是水流的连通性、动态性、可循环性”。但是,一般来说开发利用长江与水文循环的连通性、动态性、可循环性并没有根本的矛盾冲突,除非有像永定河那样人类需求与河流水资源的矛盾,已经尖锐到了不可调和的情况出现。实际上,只要河流除了满足社会水资源需求之外还有一定的水量存在,无论你建多少水利工程“水流的连通性、动态性、可循环性”,都一定是会存在的。当然,我们也可以把这称为“维持自然的水文循环”。不过这种所谓的自然的水文循环,必须是包括人的影响和需求在内的自然的水文循环。
此外,提案担心“如果现行规划的水电工程全部实施,在长江上游干支流将形成较大规模的梯级水电站群,长江上游地区水库总库容将达到河川径流量的百分之六十一。”是毫无必要的。其实根据国际经验61%的比例不仅不算高,而且还有些偏低。因为,世界上凡是著名的治理了河流的洪涝和干旱灾害,成功地变水害为水利的流域,大多数河流的水库蓄水总量都已经超过了河流的年径流量。例如;大家比较熟悉的美国的田纳西、科罗拉多,前苏联的叶尼塞河,非洲的尼罗河以及我国的黄河。这些河流的水库蓄水能力都在年径流量的1倍到4倍左右。
一般来说,河流水资源和水能资源的开发程度都代表着人类对河流的控制能力,通常都应该是开发程度越高越好。但是,与水资源的开发所不同的是,如果水资源的使用一旦超过一定的程度,确实会对河流本身造成一定的伤害。因为,水资源利用率是指某一地区的水资源总量被人们使用(社会用水)的百分比。根据国际普遍情况,在一般情况下社会用水大约有70%最终会转变成污水,重新排入河流系统。因此,如果水资源的利用率超过40%,那么就大约有28%的污水排入河流,与原来的60%未使用过的河水相融合,整条河流就几乎增加了一半的污水。因此,水资源的使用率一旦超过了40%,人们就会认为已经对河流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影响、破坏了河流的生态环境。因此,国际上确有水资源使用率最好保持在30%以内,不宜超过40%的规定。不过,在水资源匮乏的情况下,任何社会都可能会突破水资源利用率的界限。如果你了解了这种界限的缘由,就会发现,只要加强污水处理、保证污水处理的质量,人们完全可以不受所谓国际公认的水资源利用率40%的限制。当然这还要考虑河流生态基础流量的问题。
为什么说对河流水资源的开发不存在过度的问题呢。因为河流水资源的开发一般来说仅仅是一种储备,往往并没有真正消耗和使用水资源。例如美国西部大开发对科罗拉多河的开发建设,梯级水库储备了4倍于河流年径流量的水资源。利用水库汛期大量地拦蓄洪水,不仅大大缓解了洪水对周围社会的威胁,而且可以通过一系列调水措施,为干旱少水的美国西部常年提供充足的水资源。从而使得美国西部成为移民崛起的新。现在的美国加州已经成为美国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也就是说,尽管科罗拉多河的这种形式的水资源开发已经达到了400%,我们也不能说它的水资源开发过度了。
此外,利用水库蓄水发电也是一种水资源开发形式。严格地说,这种水资源开发应该称为水能(或者水电)开发,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定义,社会各界的非专业人员似乎很难区分水能开发和水资源开发的差别。甚至有些相当层次的研究人员也难免在这个问题上闹笑话。我们首先应该搞清楚水能(即水电)开发与水资源开发和水资源利用是三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对水能开发程度,国际上的通常看法是开发程度越高越好。不过,国内现在有一种说法,认为水能资源不应该百分之百地开发,否则对河流的生态环境不利。我认为这是一种对开发程度的误解。因为各国的水能资源都有理论可开发、技术可开发和经济可开发之分,这种区分标准就是为了说明理论可开发水能资源不应该百分之百地进行开发。所以,如果有人再强调经济可开发水能资源也不应该百分之百地开发,我们觉得还不如把经济可开发定义得更科学、更准确一些。目前国际社会对水电经济可开发、技术可开发的定义还是比较科学的。我们只要看看法国、瑞士、德国等一些水电开发程度超过90%以上的国家,为什么到处还都是绿水青山?想一想为什么世界上总是水电开发程度越高,社会文明程度越高,生态环境越好,人们恐怕就会发现,水电开发根本就不存在着任何过度的问题,而且总是开发程度越高越好。当然,实际当中发达国家并非都是水电得到百分之百的开发,这是由各种因素决定的。特别是有些国家的水资源调节问题基本解决,电力供应也已经满足社会需求(如挪威99%都已经是水电),自然没有必要再去进行开发水电。因此,每个国家最终的水电开发程度,一定是根据各国的人口、资源、环境的实际情况来决定的,不应该规定什么事先的比例限制。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的水电开发超过了经济可开发程度的百分比(卢森堡达到150%),其生态环境却没有受到丝毫的不利影响。此外,对小水电的开发是全世界一直都公认的可持续发展重要措施。目前,我国的小水电已经成为3亿农村人口的用电保障,长江上游也还有大量的小水电资源等待开发。总之,世界的现实说明,只要某个国家还有使用化石能源的需要,水电的成分高一些总是好的。
在搞清楚了世界各国对水资源利用率限制的理由之后,我们可以发现盲目指责水资源开发过度是多么可笑的。现在,还有一些人索性把水资源利用率和水能开发利用率也混为一谈,糊涂地认为水能开发也不能超过40%。实际上,目前我们通常所说的水资源开发过度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往往都是在指水资源的使用、利用过度。换言之,对于储备性的水资源开发,也根本就不应该存在所谓过度的问题。而且,目前我国一些地区的水资源利用过度的原因之一,恰恰就是因为我们对水资源的开发控制程度过低,通过人工调节能够有效地提供给社会的水资源总量严重不足。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水资源利用过度恰恰是开发不足的体现。
我们国家目前的水资源主要问题就水多、水少、水脏、水浑。其中解决水多、水少问题的最主要办法就只能是,增加对河流水资源天然分布不均的调节能力,增加可控制的水资源总量。
我们国家长江所面临的主要问题,恰恰是水库的调蓄能力不足。以往由于我们国家的经济能力有限,不仅水资源和水能资源开发程度低,而且,径流式电站的比例较高,这些情况在改革开放之后已经开始有所改变,目前我们国家水利水电建设的重要任务恰恰就是需要尽快的加速大型龙头水库的建设。然而,非常遗憾我们民进中央的建议内容,似乎与我国的当前国情需要相差甚远。
建议中关于“长江上游梯级水电站建设对流域生态与环境的影响十分复杂,短时间内较难看出明显影响”的说法也并不准确。实际上人类开发利用水资源已有上千年的历史了,对于梯级流域开发和大型水电的建设也已经超过了百年,世界各国有大量的现实已经证明了科学合理的梯级水电开发对人类文明发展的重要作用。因此,不仅“水电开发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者应该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鼓励公众参与,尽量采取措施,减小水电工程对流域生态与环境的影响,”是需要的,而且,我们更要在尊重客观事实基础上,充分借鉴世界各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成功经验。不要被一些极端环保谣言所迷惑,坚持科学发展观,加速我国的水利水电开发建设。
(1)政府及各部门、流域管理者、水库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都应该具有生态与环境保护的理念,充分认识到水电站建设和运行给生态与环境带来的不利用影响,同时应该认识到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
应该说我们国家的水利工作,本身就是一种要变水害为水利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们国家的水电开发也必须是在“生态保护的基础上的有序开发”,这是早在我们“十一五”规划中所明确的事情。这充分说明我们国家的政府及各部门、流域管理者、水库管理者都是具有生态与环境保护理念的。而且,建议仅仅强调“充分认识到水电站建设和运行给生态与环境带来的不利用影响”也是有失偏颇的。我们不仅要按照“十一五”规划“充分认识到水电站建设和运行给生态与环境带来的不利用影响”,在保护生态的基础上有序地开发水电,而且,也应该充分认识到水资源开发和水电开发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必要性和重大作用。此外,从我们国家水电开发的审批程序要求的严格程度来看,应该说我们早已经认识到了水电开发“问题的复杂性和长期性”,然而,现在恰恰是社会各界对这一任务的紧迫性似乎还认识不足。要知道我国的水能资源可开发理利用总量大约相当于每年8到10亿吨原煤。目前我们仅利用了其中的百分之二十多,也就是说我们每年还有相当于6到8亿吨的原煤白白的流失掉了。因此,我还应该意识到,加速我国的水能开发就是最大的节能减排。用各种极端环保谣言阻碍水电开发,继续浪费我们宝贵的能源资源,是对全中国乃至全世界人民的犯罪。
(2)加强流域综合管理,在长江干支流水资源综合规划中,应从长江全流域角度,根据各河段特点,制定河流生态流量标准,作为水电站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的依据。
这一条建议很好,不过,要知道我们要想落实这一建议,还必须加速长江流域的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因为就我们目前的水库调蓄能力而言,我们根本无法对长江的水资源进行生态调度。众所周知,自从本世纪起我们国家的黄河由于采取了全流域统一调度的方式,在黄河水资源极度匮乏的情况下基本上满足了水资源的需求,并保证了黄河不断流。这就是得益于我们黄河上的水库调蓄能力比较强。目前由于我们对长江的调蓄能力还极为有限,既使是已经“从长江全流域角度,根据各河段特点,制定河流生态流量标准,作为水电站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行的依据”也根本无法实施。因为,我们目前长江流域的水库蓄水能力,仅为百分之二十多,而我们长江的水资源的70%以上都集中在雨季的4个月里,没有一定的蓄洪能力,我们既不能得心应手的抵御洪涝灾害,也无法应对较大的干旱情况。所以,实施第二条建议的前提,恰恰是要加速长江流域水利水电工的开发建设。有意思的是,与建议者所担心的情况恰恰相反,如果我们对长江水资源的控制程度能够达到60%以上CQ9电子官网,我们才能真正的去实现这一条建议。
(3)在“长江流域综合规划”的修编过程中,应谨慎论证和安排水电和水库建设,综合考虑河流的经济和自然功能,逐步实现水利设施的生态调度。
这一条建议很好,不过一定要注意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来“论证和安排水电和水库建设,综合考虑河流的经济和自然功能”,不能用所谓“流域水文循环和生态系统的维持需要自然的长江”的极端环保观念来进行流域综合规划修订。否则,所谓“逐步实现水利设施的生态调度”就是一句空话。因为,没有一定数量的大型水库,任何人都无法实现对自然的长江进行“生态调度”。
(4)以流域为单元,定期进行生态与环境监测,进行长期的科学观测和科学研究,对水库建设不仅应进行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更重要的是需要建立后评估制度,在工程完成后观测和分析对流域生态与环境的影响。
这一条建议也非常好,而且我们的很多电站已经开始这样去做了。不过应该提醒建议者,千万不能用前面所说的“流域水文循环和生态系统的维持需要自然的长江”的极端环保观念,对水电站进行境影响预测评价和后评估。如果那样的话,根本就无须进行什么“境影响预测评价”和“后评估”了。因为,结论只有一个,如果认为“流域水文循环和生态系统的维持需要自然的长江”,那么所有的大坝、电站都不应该建设,所有已经建设的大坝、电站都应该拆除掉。
(5)水电站的规划不能仅考虑水能利用的经济指标,还要考虑水电站及水库对各类自然保护区及生态与环境敏感区的影响,应将避免和减少这种影响作为规划的重要目标。
水电站规划的原则从来也不是“仅考虑水能利用的经济指标”。这种说法是一些极端环保人士对世界水电开发的污蔑。国外一百多年以前建造的水电站就有了过渔通道:我国三峡建设的首要目的是防洪;三门峡水电站如果仅考虑水能利用,绝不需要进行任何改造。尽管随着人类文明意识的进步,我们对生态环境的认识和标准都会有所提高、改变,但是。我们决不应该不顾事实的去否定历史。本条建议几乎可以说是一句多余的废话,因为建议的内容早已经就是我们目前水电站建设的基本要求,否则,我们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还有什么必要?
(6)从法律等制度上建立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需要水电站受益者向受影响的河流生态和弱势群体进行补偿,建立流域生态与环境保护工作和研究费用的投入机制。
这也是我们现行的法律已经规定的内容。不过,在现阶段市场经济的竞争机制下,幻想完全合理的生态补偿机制和对弱势群体补偿可以说是不存在的。目前我们只能在现有法律制度的实践中坚持科学的态度和法治的原则,并且不断在实践中加以提高和完善。但是,前提还是要摒弃“需要自然的长江”的极端环保观念。否则,恐怕连这种补偿的标准也都是无法计算的。
以上是本文对民进中央的《关于长江上游水电开发要考虑对流域生态环境影响的建议》一些意见。如有不当,欢迎批评指正。总的来说,我感觉民进中央的一些同志由于对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理解有限,建议初衷虽然是要想积极的保护环境,但是,实际上这些建议不是自相矛盾的说教,就是冠冕堂皇的口号,很难起到真正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尽管如此,我还是应该对于民进中央的关心水利水电的提案表示感谢,因为这些否定“以人为本”的极端环保观念,在我们的现实社会中的确还是相当的盛行。民进中央作为提案反映出来,也具有党派反映一部分的积极作用。答复提案的过程恰恰也是我们进一步学习和阐述科学发展观,用科学的理念积极引导社会的机会。当然,由于文章篇幅的关系,本文还不可能把各方面的理由阐述的非详尽。其中关于人与河流关系的哲学以及生态学理论问题,我建议有关人员可以参考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余谋昌研究员的《怒江水电开发究竟是保护生态还是破坏生态?》一文(网址:)。如果认为需要,我们中国水力发电学会也非常愿意组织专家与关心长江水电开发的民进中央以及所聘请的专家当面进行更深入的交流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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